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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期金的特征及优越性
释义
    定期金的特征及优越性 定期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种赔偿支付方式,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分期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予以赔偿。 定期金的特征。定期金是法庭辩论终结后,在赔偿权利人生存期内对将来支付的赔偿数额。定期金的终止事由是赔偿权利人死亡或者被扶养人扶养期限届满;定期金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赔偿款项,主要包括三项,即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期金的给付期限由法官根据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并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赔偿权利人可能生存的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的间隔期间;以定期金方式给付需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因为权利人的生存年限是不确定的,定期金给付方式的赔偿总数额是不确定的,而对于每次偿付的数额是相对确定的,有时候要随着经济发展有所变化。这一点要区别于分期付款,前者赔偿总额因为权利人的生存时间而无法确定,后者的支付总额度是确定的,只是分不同时间支付。 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的优越性。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引进为当事人选择赔偿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适用定期金支付方式还有如下优越性:避免了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而破产或支付不能;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避免受害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避免了当事人的多次诉讼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使将来损害的发生与对损害的赔偿在时间上和赔偿标准的价值比上更趋接近,从而也更趋公平 律师推荐: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 13801109012 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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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