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 |
释义 | 大家在民事判决书的结尾处经常会看到这样一句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么大家是否了解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呢?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律规定、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此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兼具惩罚性质与督促性质,一方面是对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惩罚;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 在实务中,有不少人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简单按照判决双倍计算利息。这种计算方式明显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其中,一般债务利息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所载明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如果没有判决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就无需进行计算。例如:判决主文载明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7363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85%,自2021年1月2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为止),该项利息即是一般债务利息。假定被告欲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为:187363元3.85%/年126=3606.74元。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例如:判决载明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73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为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假定被告欲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为:187363元0.0175%/日180日=5901.93元。 此外判决中所载明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不应当纳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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