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拘留一般是先执行,因为在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后,不影响行政拘留的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拘留的特点有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被拘留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交纳了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