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法院内部审判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依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即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实行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 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是案件的汇报和审批制度。 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5、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 6、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7、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即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实行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 8、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是案件的汇报和审批制度。 9、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10、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 11、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一、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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