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概述 |
释义 | 债权转让涉及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方利益。在全部转让情况下,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况下,原债权人丧失部分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不包括债权人专属的从权利。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可以对让与人的抗辩主张,也可以主张抵销。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受让人取得的从权利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结语 债权转让涉及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方利益。在全部转让中,原债权人退出,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在部分转让中,原债权人失去部分债权。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不包括专属于原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可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如债权无效或诉讼时效已过。若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可要求抵销。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无效。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不受转移登记或占有变动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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