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释义 | 当股东虚假出资时,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代位权理论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其承担责任,但责任范围应以虚假出资的数额为限,而非以债权额为限。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则对该问题区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 一是开办人(股东)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仍应认定被开办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开办人(股东)应当在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开办人(股东)没有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应认定该开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完全由开办人(股东)承担。 该《批复》虽然是仅仅针对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所作出的规定,但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企业在未被撤销或者歇业时债务承担问题,也一直参照该《批复》执行的。应当说,《批复》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认为注册资金未投入或投入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开办人(股东)有失公平。 一、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办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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