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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要时经什么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 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 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 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 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 7 日以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7 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 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 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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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