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送达的核实函后,下一步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并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当事人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可在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也应当通知申诉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在受理后30日内立案,如果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不当行为等情形。 法律分析 等待《立案通知书》,然后应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扩展资料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拓展延伸 核实函收到后的后续操作指南 收到核实函后,您应该立即仔细阅读函件内容,并核对函件中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根据函件的要求,您可能需要提供特定的文件、证据或回复。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完成所有要求的操作,并保留好所有相关文件的副本。如果您对函件中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可以与发函单位联系,寻求法律咨询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在执行后续操作的过程中,务必确保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由有抗诉权或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并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其他当事人有权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也应当通知申诉人。在处理核实函件时,请及时阅读并核对函件内容,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回复。如有疑问,可与发函单位联系或咨询专业律师。务必遵守法律程序,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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