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暂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税务文书,例如: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无法确定纳税人的联系地址等。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采用纸质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税务文书,以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水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暂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例如: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无法确定纳税人的联系地址等。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采用纸质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以确保税务文书能够送达到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对使用纸质方式送达有异议,可以申请改为电子送达吗?纳税人对使用纸质方式送达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改为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意见和实际需求,决定是否同意改为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采用纸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并已经告知纳税人的,则不得再要求改为使用电子送达。 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税务文书,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水平。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暂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必要时采用纸质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以确保税务文书能够送达到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对使用纸质方式送达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改为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者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已告知当事人需要采取纸质方式送达的,或者无法确定联系地址的,可以暂不适用电子化方式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