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四不放过原则的内容 |
释义 | 安全四不放过原则的内容: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一、安全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以上就是为您做出的解答,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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