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确评估和管理贷款担保协议风险 |
释义 |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关,如果担保人未签字,担保合同的担保条款无效。担保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责任。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包括抵押品处理、借款用途限制、按时还本付息、接受贷款方检查和保证人权益等。 法律分析 一、贷款担保协议不是本人签字生效吗 担保人没有到场签字的贷款合同合同有效,但是担保条款不生效。担保合同的那部分无效,借款合同是否要根据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银行贷款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经鉴定担保合同非您本人签字,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人能否提前解除责任 担保人可以提前解除责任,如果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责任,主债权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主债权消灭等情况出现,则担保人的责任因为上述情况的发生可以提前解除。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有哪些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人可以提前解除责任,如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或主债权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包括抵押品处理、借款用途限制、按期归还本息、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等。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偿还保证人的义务。以上是对相关法律条款和担保合同条款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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