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岗前培训,复审,决定。具体如下所述: 1、申请: 申请人经初审机关同意向省厅提交预核名称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省厅出具《拟设司法鉴定人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申请人以预核名称准备申请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2、受理: 申请人经预核名称后向市州司法局提出机构登记核准申请。对申报材料不齐的,市州司法局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3、初审: 市州司法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收到申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厅。市司法局在受理申请初审的同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到拟设立的鉴定机构对执业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查,并记录附卷上报。 4、岗前培训: 对拟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的司法鉴定人由省厅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结业证。岗前培训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举行,也可视具体人数确定。 5、复审: 省厅收到初审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特别程序告知书。 6、决定: 在规定时间内省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省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送达回证),并在10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经初审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并退回初审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