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合同条款 诉讼费怎么收 |
释义 |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其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增加或者变更。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是需要缴纳必要的诉讼费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只要尚未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还是可行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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