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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一、出资瑕疵的情形
    1、不适当出资
    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2、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二、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
    出资瑕疵的股权,并不是非法的权利,仍然具有可转让性,典型的转让方式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向公司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在签定转让协议之前,往往因对公司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对转让股东是否已足额缴纳股款并不了解。往往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后,受让股东才发现转让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首先受让股东是否能以欺诈为由撤销转让合同。在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当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转让股款用于补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一观点在其他高级法院相关问题意见当中占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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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