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对一审事实或证据有异议的案件、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等应当开庭审理。如果决定不开庭审理,应当讯问被告人,并且听取辩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