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二、车辆转籍的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9、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0、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3、机动车自转出之日起,90日内未到本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