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部队发放:服役期间军人津贴费,2年约2.5万元;退役时一次性退役金,按服役年限计发,服役2年0.9万元;退役时发放军人服役职业年金,两年约1.9万元。部队发放服役2年共约5.3万元。 2.地方发放:义务兵优待金,每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发放,我区最新标准2年发放约5.6万元; 退役士兵补助金,按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区按标准服役2年后退役发放约10万元。地方政府2年服役共计发放约15.6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