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每个犯罪嫌疑人自逮捕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一般情况有一个月的办案期限,特殊情况可以两退三延,一次延期半个月,一次退查加重报,期限为两个月,所以在移送法院过程中时间最早是三个月,时间最长是8个半月(在审查室为6个半月,再加公安移送检察机关为两个月)检察机关将案件交给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审查起诉材料期限为7天,当立案庭将案件交到刑庭,刑庭发起诉书时间为3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