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财产被多个债权人抵押,拍卖所得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还款顺序,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还款。质押权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其他担保物权参照此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按以下规定清偿: (一)已登记的抵押权,应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二)已登记的抵押权应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三)未登记的抵押权应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应按照登记和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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