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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情怎么鉴定
释义
    法律分析: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一、伤害评定需要什么手续
    伤残鉴定的时间,一般在伤者治疗结束后进行。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做出的鉴定结论通常就作为赔偿的依据。以下是伤残鉴定的程序和所携带的资料: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六)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一般车祸过后要多久能鉴定伤残
    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申请鉴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三、伤残鉴定的评定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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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1: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