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