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罚代管违反了行政法规定。铲除以罚代管,一靠理念转变。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对相关部门改变以往的图章依赖,更多为监管好、服务好市场主体效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执法者必须切实转变理念,对自身的职责定位有清晰的认知。二靠制度建设。切实遏制执法者的罚款冲动,还必须靠具体的制度约束,比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斩断罚金多少与部门收益的关联,保障执法部门必要经费,禁止向执法者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