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特征包括:由总公司设立、业务完全由总公司决定、没有独立财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使用总公司的名称和章程。设立分公司需要符合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总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法律分析 总公司跟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通常情况下只有负责人。分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注册分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1、总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4、总公司章程; 5、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6、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8、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照片; 9、其它所需材料。 结语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仅有负责人一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没有独立财产,设立手续简便,无独立名称和章程,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注册分公司需要提供总公司相关证件、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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