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法律地位和责任 |
释义 | 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原告起诉时,分公司虽已关闭或被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立的总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 二、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因为这类分支机构一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而总公司往往设在外地,在分公司有偿付能力情况下仍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 三,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由于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人民法院应查明事实,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什么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如下:分公司与总公司是相对应的概念。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即所谓的分支机构。公司本身称为总公司或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一般表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具有从属特征。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在不同地方安置的派出机构。法律上,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属于总行的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个体。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的公司。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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