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异地收养孩子的,可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异地收养小孩手续如下: 1、提交材料申请; 2、受理并审核材料; 3、发放领养证; 4、上户。 符合收养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情况、经济状况及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此证明还需经过镇区民政办盖章加意见; 2、带齐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正本到中山市民政局一楼收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出具一份计划生育的函给收养人; 3、凭此函到市计生局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4、带齐证明1和3到市民政局领收养小孩通知书,再到儿童福利院排队轮侯; 5、确定了收养对象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