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新店社区;86师炮团、86师医院;新店行政村中的新店自然村(新店村新店)、池头自然村(新店村新店)、健康村西庄、官路自然村(新夏路);浮村、益凤行政村、凤池行政村、防化仓库;浮村佳园(南平东路11号)、浮村新城一区(南平东路12号)、浮村新城二区(南平东路58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