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要确定股东资格,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实质性要求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或者合法转让股权。 形式要求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权认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公司没有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当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股权认购书,投资者履行股权认购书确定的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责任时,公司应将投资者登记为公司股东; 当然,如果公司与投资者签署股权认购书是公司的部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不符合公司章程,则股权认购书未生效,投资者不能根据未生效的法律文件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投资方式分为货币或实物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