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措施有:1、替代,即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已有的有毒有害化学品;2、变更工艺,即通过变更工艺消除或降低化学品毒害;3、隔离,即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4、通风,即借助于有效的通风,使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浓度低于规定的浓度,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