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人怎么做虚构债务 |
释义 | 破产人虚构债务的,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三人因虚构债务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一、破产清算能否中止执行? 可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申报债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能够申报的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所以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 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而且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三、重整期间不包括执行期间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会中止,所以企业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不能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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