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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检察院申诉受理要求
释义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程序:申诉需满足条件,经复查后进行公开审查,包括听证会,听证员提出意见,最终检察长决定处理意见,通知书送达相关方,案件应在三至六个月内办结。
    法律分析
    一、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和申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1、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1)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2)本院具有管辖权;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申诉流程
    (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进行公开审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举行听证会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案件除外。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三人以上单数的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3、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诉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申诉人应当陈述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证据。听证员可以向申诉人、案件承办人提问,并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听证意见当场宣布。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盖章。
    4、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四)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结语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对于控告和申诉案件有一定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管辖权,并且是原案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控告、申诉材料也必须符合受理要求。在刑事申诉流程中,人民检察院会进行复查和补充调查,并进行公开审查程序,包括举行听证会。最终,人民检察院会作出复查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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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