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已经不属于行政行为,已经触犯刑事违法行为了,且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