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还可以要回吗 |
释义 | 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但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仍有权要回财产。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即使财产权已转移,赠与人仍可行使撤销权利。 法律分析 一、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还可以要回吗 赠与物品到别人手里后,如果受赠一方存在下列情况,则仍然是可以将赠与财产要回的,如果不存在的,则不可要回: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意如果赠与人撤销赠与的,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主动赠与后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要回吗 可以,已经赠与的东西想要回来即行使赠与人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等。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要回: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就无撤销赠与了吗 并不是,在法定情况下,即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也可以撤销赠与,此种情形下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若有第663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也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语 赠与财产一旦交付给受赠人,是否可以要回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行使。同样地,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的情况下,若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仍然享有撤销权。因此,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并不意味着无法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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