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轮流抚养子女,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轮流抚养协议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对子女有利,即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具备这个前提,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实践中,只要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一般不再作为执行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就子女扶养问题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