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时候需要回避。主要包括:法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