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为怀孕才要求与单位续签合同的,单位不应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而应自动将高某的合同期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