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法律明确指出,对于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实践中,为了防止”黑财“被转移,隐匿,办案机关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举措。如果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 28.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 (2)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 (3)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 (4)通过其他方法恶意取得的。 29.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