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有: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会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达到退休年龄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