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予以分割。在 离婚案件中 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的住房公积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