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偶公公婆婆赡养儿媳的义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并没有法律上赡养的义务。主要的原因在于民法典中仅仅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而改父母并不包括因婚姻关系缔结而形成的父母,即不包括公公婆婆。因此从法律上来讲,丧偶儿媳并没有赡养公婆的责任。此外,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是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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