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一、标的物提存条件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标的物提存的方法如下: 1、提存人应当在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申请书。 2、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起三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