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有转账记录和电话录音能胜诉么? |
释义 | 这应该看具体情况,应该说,转账记录只是证据之一,但只有这个证据不一定能被定罪,需要其它证据。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其证明力也是不同的。 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 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2、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不利后果: 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 2、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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