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四、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