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其他规定。 一、抵押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4、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6、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二、最高额抵押应符合什么要求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