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山关停补偿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按期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 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 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 二、关于财建〔2006〕394号文件出台后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394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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