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继母和继子若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是可以结婚的。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要符合一夫一妻制以及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但对于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他们之间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他们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直系姻亲间,即丧偶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不宜结婚。 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存在扶养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属于拟制血亲,继父母的亲生女儿和继子是不允许婚配的; 2、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