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离婚了有一个儿子,如果我再娶媳妇能再生两个孩子吗 |
释义 | 答:您好,根据计划生育法规定,这种情况要按照各省条例的规定处理,具体生育政策请咨询所在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一般来讲,目前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每个省政策都不太一样,所以您需要去当地计生委询问你们当地的政策。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是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1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者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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