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2、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3、改变抵押担保的范围; 4、改变当事人名称的。 (二)当事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期登记。 (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书面变更协议(原件,全部正副本); 3、属于新抵押的动产,应提交“抵押登记”第二条第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4、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有原件); 5、属于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同一动产,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应提交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证明材料(原件);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