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那么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