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强制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结果的情况,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或执行庭进行处理。这时,法院一般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具体执行员及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查封其财产、依法划款等。 一、对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针对执行措施裁定,以行政复议形式纠正。 2、对执行程序的裁定,小编认为作出这种裁定是法院单方面行为,不涉及裁定的相对人。如发现确有错误,法院迳行修正即可。 3、对涉及实体的裁定,可建立类似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监督程序。 二、申请执行条件: 1、先要有生效法律文书。 2、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履行义务。 3、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