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财产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什么呢? 关于反担保的方式,并不是担保常见的五种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的方式。首先,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按本条规定,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却发生于法定。留置权在现行法上一律以动产为客体,价值相对较小,在主债额和原担保额均为巨大的场合,把留置权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实在不足以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定金虽然在理论上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但是因为支付定金会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价款或酬金的能力,加之往往形成原担保和反担保不成比例的局面,所以在实践中极少采用。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不过,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因为这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负偿付因履行原担保而生之必要费用的义务,又向原担保人承担保证债务,债务人和保证人合二而一的局面,起不到反担保的作用。只有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设立抵押权、质权,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才会实际起到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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